村规民约不能只要“自治”不要法治
2019-03-27 10:17:00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史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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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一村庄出台“村规民约”,12条村规民约中有9条涉及处罚内容,其中要求“外嫁女子必须迁走户口”一事引发热议。随后,该村村委会宣布对这一规定进行废除。经了解,该“村规民约”被废除的原因是不符合村民组织法,该村村支书也被全镇通报批评。

  作为村民约定成俗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在村级自治组织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村规民约也出现了一些与新时代基层治理要求不相符的内容,由此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

  就以“外嫁女必须迁走户口”这条村规来讲,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任何一条可为其提供支撑。由此可见,“外嫁女必须迁户”不仅超越了村委会的权限,而且违背了法律意志,是无效的“土规矩”,将其废除才是正确选择。

  近年来,类似的村规民约条款并不少见,有的把罚款作为约束村民言行的“最佳选择”,有的则采取“连坐”方式来倒逼村民互管……凡此种种,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个别基层自治组织甚至把自己制定的“家法”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搞“县官不如现管”的一套,野蛮执行、强制推行,让群众敢怒不敢言。虽然媒体曝光过一些,地方也及时纠偏、废止了一些,但仍有部分尚未被曝光的问题在侵犯基层群众的基本权益。

  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剥夺,法律尚未明确的一些内容,村级自治组织可在广泛征求辖区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进行规范和补充说明,但绝不能搞“一刀切”的“禁止”,甚至违规用“罚款”“连坐”等手段进行强制约束。

  规范村规民约势在必行。迈步新时代,基层治理不能采用老一套的“强管硬压”,而是要广泛听取群众声音、共同研究规章细则,多采用现代化治理手段,走基层自治的路子。而这一切的基础,都应该依托于法律条款的确切支撑,绝不能让村规民约超出法律许可范围,更不能脱离法律框架搞“自由裁量”。

  用法律给村规民约戴上“紧箍咒”,让村规民约有法可依、有据可考,这样才能更好发挥其作用,让村民心服口服、自觉遵守,否则一旦制定失范,很可能成为下一例“反面教材”。

责编: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