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写张借条不过短短两三行字,哪需要有什么讲究。然而,从笔者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借条的书写还真不能掉以轻心,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纠纷。笔者归纳总结了借条书写中最易出现的三个失误,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失误一:借条上不写出借人的名字
案例:农民姜某投资办饲料厂时曾向邻居李某借款1万元。一年后还款时,李某说借条丢失了,便写给姜某一张收条。没想到节外生枝的是,两个月后,同村村民许某到法院起诉姜某,要求姜某归还借款1万元,提交的证据是一张姜某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借条:“借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一年内还清。借款人:姜某。2014年3月30日。”姜某在法庭上赌咒发誓,说自己绝对没有借过许某的1万元钱,并提出这张借条肯定是李某丢失的那张。但最后法院还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姜某归还给许某1万元。
点评:“借条”或“借据”是一个被简化了的合同书,它记载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目的是“立字为凭,有据为证”。因此,借条上必不可少的要素应当有: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和还款时间等,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出借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借条的持有人即是出借人。但是,一旦真正的出借人把借条丢失,捡拾到借条的人借此向借条上署名的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而借款人又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并没有借款的,败诉的结果就是必然的了。其实,避免这种情况的办法很简单,只要当初在借条上写明出借人的姓名就可以了。
失误二:借条上的关键词不是由义务人亲笔书写
案例:浙江省仙居县农民俞天宝向同村村民徐杰借款2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在该借条上,俞天宝在借款人后署名,同村的王军海也在借条的落款时间下方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徐杰则在王军海的签名前添加了“保人”两字。还款日期到来后,徐杰却找不到俞天宝了,就到法院起诉王军海,要求王军海归还借款。庭审中,徐杰认为王军海在借条上签了名字,自己又是当着王军海的面在他的名字前写上“保人”两字的,因此王军海是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而王军海则称自己当时只是作为见证人签了名,“保人”二字是徐杰背着自己加上去的,自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军海名字前面“保人”两字系徐杰添加,且徐杰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当着王军海面添加的,故不能认定王军海是担保人,据此驳回了徐杰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民间借贷中,有保证人或者见证人的情况是常见的,只要在签名的前面写清楚就可以区分。但如果签字的人只是签了自己的名字,却没写“保证人”或“见证人”,其性质就很难认定。本案中,王军海在借条上写上了自己的名字,而徐杰认为王军海是保证人,理由是他是当着王军海的面在其前面前加上“保人”二字的,王军海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但这只是徐杰自己一方的说法,王军海现在对此并不认可,而徐杰又拿不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法院认为认定被告王军海为担保人的证据并不充分,依法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避免这种情况,只要在写借条时,要求王军海自己亲笔写上“保人”二字,那么他作为保证人的身份就明确了;同样,如果王军海的确只是一个“见证人”,他只要在自己的签名前亲笔写上“见证人”三字,也就不会面临此后卷入诉讼的麻烦了。本案告诉我们,借条上的关键词一定要由义务人亲自书写。
失误三:借条不是由借款人当面书写
案例:于某和胡某都是经营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个体工商户,平时在业务上经常互相帮忙。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于某去外地进货急需2万元钱,打电话给胡某请求帮忙。胡某让于某到自己的门市部来取。胡某到达后,在拿到2万元钱的同时,从随身的口袋里拿出事先写好的一张借条交给胡某,便匆匆离去。当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到来后,胡某拿着借条找于某还钱,于某却否认自己借过钱,说借条是伪造的。无奈之下,胡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于某归还2万元借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申请对借条上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借条上的字迹与于某的字迹没有同一性,即借条上的字并非于某所写。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审慎,不仅要明确借条上有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和还款时间等这些必不可少的要素,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借条必须是借款人亲自书写,要保证这一点就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写借条,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时通过笔迹鉴定锁定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