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京郊农村只要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即可提出罢免村官的要求。昨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于罢免村官程序,作出如上规定。
村委会应在30日内调查核实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后,北京启动修订《北京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历经今年3月、7月、9月三次审议,昨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该两个地方性法规。
自启动修订开始,如何罢免村官一直备受关注。对于罢免村官的程序,从一审到三审,直至昨日的表决稿,均采用相同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和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
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就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罢免村官程序多了一道监督环节
也就是说,罢免村官的启动程序,掌控在村民的手中,超1/5村民或超1/3村民代表联名,就可以提请罢免村官。但村官是否有问题、是否该罢免,调查核实的权柄仍由村委会负责。
对此,一审时就有专家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如上设计,导致村委会掌握了罢免村官的主动权,难以起到罢免效果。因为村民提请罢免的村官极有可能是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委会调查核实,会不会形成不符合事实的调查结果?乃至于包庇、造假?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二审稿、三审稿、表决稿均扩大了村民代表会议的权限,规定经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有监督村委会的权责。明确要求村委会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或变更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由此,罢免村官程序多了一道监督环节。村民提请罢免村官后,村委会如何调查核实,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过问;一旦调查结果不实,村民代表会议可行使撤销和变更权。
■ 十类村务公开事项
依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下列事项须公开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优抚救济政策、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
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支援新农村建设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5、村财务收支情况。
6、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7、农转非情况。
8、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9、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情况。
10、按照国家和北京规定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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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表决通过
村委会干部配偶不得管钱
村委会成员的配偶,不得掌握村里的财权。《北京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该“村规”。
二审稿曾规定,“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村委员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表决稿添加了“追加项”,在“直系亲属”前,追加“配偶”两个字,即村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尤其是配偶,都不能跟村里的财务工作沾边。
对于村民自治章程,二审稿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村民会议可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表决稿补充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的具体内容,要求村民自治章程应包括如下内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民主决策的基本规则;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工作制度;公益事业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等。
此外,表决稿保留了一审稿、二审稿的部分亮点。例如“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可以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大学生村官因此获得了参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