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农民工因工负伤能否认定工伤
2014-12-13 10:32:00
河北衡水一大学生村官问:我村一村民今年64周岁了,为了生计一直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前不久在工地运送水泥时不慎被坠物砸伤,落下残疾。我与建筑公司交涉,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建筑公司回复,因其年过60周岁,已超退休年龄,根据《合同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该村民与建筑公司之间已不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故工作中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这符合规定么?
答:该村民可以认定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分别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作为何时退休、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高龄农民工是一个例外。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特别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