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1999年,我村村民林某不愿种地,随儿子落户小城镇,并将其名下承包的土地交由其他村民代耕,约定由代耕者负担相应的农业税。2010年,村小组经过集体讨论重新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林某未提出分地的要求,该村小组遂将林某原有的耕地分给为其代耕的村民,并与该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去年底,林某向村小组提出要回耕地,遭到拒绝。请问林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林某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首先,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次,林某的弃耕不符合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要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交回承包地。承包方拒绝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据此,林某所在的集体组织应当为其保留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流转。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连续弃耕抛荒2年以上的,集体可以收回承包地。本案中,林某虽有弃耕的意思,但其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其行为并没有造成土地被荒废的后果,因此集体没有权利将其承包地收回。
最后,承包方有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是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本案中,林某并没有提交书面申请通知发包方放弃承包权,因此,将土地交给他人代耕的行为并不能视为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