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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走了,村里有权收回承包地吗?
2015-10-16 10:00:00

  重庆荣昌区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村村民刘某与妻子2004年11月投奔在深圳工作的女儿,并将户口一并迁走,承包地交由妹妹一家耕种。2013年,村委会将刘某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刘某不服,在咨询了律师后,他认为,重庆市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收回承包地。但该办法是2007年7月1日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可以不退回土地。请问,村委会收回刘某的承包地合理吗?

 

  :自刘某举家搬迁、转为非农户口之日起应退回承包地,若其不同意退回,村委会有权强行收回其承包地。重庆市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但在此之前的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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