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不履行,是否可以起诉?
2015-10-30 09:20:00
辽宁省抚顺市的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村村民阚某与孙某相邻,中间有一条约1米宽的闲地为村里所有,两家共同用于排水。2015年春,孙某擅自在公共闲地上砌了院墙,这道院墙紧挨着阚某家的院墙,两院墙之间的夹隙仅为10厘米。阚某认为,孙某将公共地块占为己有,影响排水,损害了自己利益,两家因此起了争执。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两家达成协议:由孙某出资将两院墙之间的空隙灌注水泥严堵,孙某因占用公共地,一次性赔偿阚某500元,双方不得因此事再起纷争。事后,孙某仅给阚某500元补偿,但迟迟不将两院墙的夹隙用水泥灌注严堵。阚某问,他是否可以反悔并起诉孙某?
答: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阚某可以采取两种办法维权: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二款“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督促孙某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其二,阚某、孙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确实没有履行期限,属于协议内容不细。对此,若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不成,孙某拒绝履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2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阚某可以起诉孙某。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