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污染农田,损失谁承担
2015-12-18 10:06:00
宁夏平罗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厂方说,他们不是故意的,也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9条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交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这家糖厂以不是故意所为和交了排污费为由,拒绝赔偿其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他们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