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拒绝公开村务怎么办?
2016-01-22 09:57:00
江西省兴国县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们村村委会曾组织人力、财力修建村内道路,但完工后一年多来一直未公布修路的各项费用。村民曾多次要求村委会公开账目,但村委会都以种种理由推脱。于是,村民向乡政府提交了申请,请求责令村委会公开账目。乡政府作出了一份《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可村委会在收到通知后还是置之不理,乡政府也以其已经履行职责为由不再受理此事。请问村民还能以什么措施保障对村务的知情权呢?
答:一方面,乡政府之举构成行政不作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面对村民反映的事项,政府具有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乡政府虽已作出《责令公布村务通知书》,但既未明确具体内容、期限或者合理期限,也未对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以致于村委会一直未公开账目,使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侵害。
另一方面,村民有权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责令村委会限期公开相关信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相关规定,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65条指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