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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能否按人头平均分配
2016-12-23 10:07:00

  辽宁省兴城市一名大学生村官问:去年市政府计划在外环修路,需要征用我们村的土地,一共被征用了12户20亩地,村里按照每亩地7万元的标准发放了补偿费。但是,明明是只征用了12户农民的耕地,村里却将征地补偿费按村里的人口平均分配,而且在征地前没有进行公示,请问:这样分配征地补偿费合法吗?

  答: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同时,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计算,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自2006年4月10日起,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将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列入补偿范围,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必须采取社保标准,不得采用低保标准。由此可见,将征地补偿费全部按村里人头平均分配肯定是不对的,这样做就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而且征地不公示,从程序上来说也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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