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程序事由规避对劳动教养的实质审查,从而失去了一个司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契机,对普遍意义上的劳教公正追求无疑大打折扣。
因转发微博被劳教的重庆彭水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近日由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劳教决定,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该案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作为舆论关切劳教制度的焦点案件,该案目前的结果只能说是一次不完全胜利。令人欣慰的是,任建宇终于重获自由,行政系统迫于舆论压力而启动的纠错机制,矫正了个案的正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院以程序事由规避对劳动教养的实质审查,从而失去了一个司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契机,对普遍意义上的劳教公正追求无疑大打折扣。
公共舆论对劳教制度口诛笔伐久矣,但并非意味着这一制度本身就是“万恶之源”,从头至尾都是不正义的。按照制度设计,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本应“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审查和决定劳教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但实践中,劳教决定权却旁落公安机关一家,甚至连法院、检察院都无权干涉审批过程。救济上,公民不服劳教决定本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救济途径如果畅通无阻,也能对劳教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约束。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实中鲜有行政复议申请成功的案例,而司法程序多被卡在立案阶段。
在这种现实下,公安机关的劳教执法实际上长期处于监督缺失状态,发生错案在所难免。与本案类似,曹涧、彭洪、谢苏明等劳教案的当事人,在“重庆打黑”过后,他们的劳教决定都相继被撤销。这深刻说明,劳教执法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而对行政执法最有力的监督,恰在于司法审查机制。司法机关始终处于合法性审查的前沿阵地,以常态化的审查监督制约劳教执法权,即便是被动的、事后的,公安部门也会忌惮违法劳教的不利后果,由此能有效减少劳教执法随意“超越”法律程序。
遗憾的是,本案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只是认为“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当”,而未从合法性上作出定性的判定。法治社会,合法性才是评判执法行为的主要标准,因为执法错误的责任承担、受害人的权利救济等,都依赖于合法性判定这一大前提。可很多时候,一些政府部门对自己的执法行为只是承认不当,而不从合法性上进行自我否定。此时,司法的职能本是为行政执法权的运行提供合法性的判准。如果法院不对劳教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继续让劳教执法游荡在不受司法审查的“自留地”之中,那么就难言迈向法治化轨道,整个劳教制度也势必难逃受舆论谴责的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