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
全文如下
云南省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
(2021年7月20日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8月6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全省村干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新时代村干部队伍,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村干部,指行政村(含农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对到村任职的其他干部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村干部管理激励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分级负责、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全面落实村干部管理主体责任,乡镇党委履行村干部日常管理直接责任。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及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任务抓好落实。
第五条村干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县委书记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村党组织书记工作交流会。开展村党组织书记“擂台比武”,推动实战练兵、干事创业。
第二章 设岗定责
第六条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村“两委”职数,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一般控制在7人以内。县级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调配村干部职数。
(一)村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纪委书记),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设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原则上由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兼任。
(四)提倡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兼任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和村民小组长。
(五)边境县(市)的村可设1名武装干事,宗教工作需要加强的村可设1名宗教干事。
(六)共青团、妇联等村级群团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兼任。
第七条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统筹整合、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在行政村设立的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一)对相关部门安排到村可整合的岗位,按照“宜整合则整合”原则,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整合相关岗位职责,由村“两委”承担相关岗位职责。乡镇党委指导督促村“两委”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科学设岗、合理定责,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
(二)对相关部门安排到村必须单设的岗位,按照“宜兼职则兼职”原则,优先由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兼任。
(三)相关部门确需增设岗位到村的,应当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意见,纳入“大岗位制”统筹范围。
第八条规范村干部岗位权责,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村级事务的办理主体、办理方式、时间期限、纪律规定等要求,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人选储备
第九条县乡党委加大村级后备力量建设力度,注重优化村干部队伍年龄、性别、民族和学历等结构,每个村从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中培养储备2—3名35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作为村级后备力量。
第十条乡镇党委规范和加强青年人才党支部建设,强化发展青年人才党员和培养村级后备力量作用。青年人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工作经费和党员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实施农村优秀人才回引计划,由乡镇青年人才党支部摸排掌握本地人才情况,通过征求个人意愿、比选择优、组织审核等程序,把政治意识强、能力素质优、群众基础好的优秀人才纳入回引对象,条件成熟的向村党组织推荐作为村级后备力量人选。注重回引大学毕业生到村任职,确保每村至少有1名以上大学生村干部。
第十二条村级后备力量人选,一般由村党组织在充分听取党员、群众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推荐,经乡镇党委审核备案后确定。
第十三条加强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实行“导师帮带”制度,安排乡镇挂钩联系领导、青年人才党支部委员、“百名好支书”和优秀村干部等结对帮带后备力量人选,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了解掌握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后备力量人选实践锻炼,给后备力量人选交任务、压担子,对安排挂职、跟班、任职锻炼的,参照村“两委”副职待遇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换届时注重从后备力量中推荐提名村干部人选,届中调整优先从后备力量中选拔任用。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明确为村级各类组织负责人。
第十五条实行村级后备力量动态管理,通过平时了解、定期考评等方式加强跟踪管理,不胜任、不尽责的及时清理退出、调整补充。
第四章 选拔任免
第十六条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把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吸纳到村干部队伍中来。村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甘于奉献、敢闯敢拼,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任职资格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干部:
(一)政治上的“两面人”。
(二)有犯罪前科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存在“村霸”等涉黑涉恶问题的,涉黄涉赌涉毒受到处理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按规定不能任职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者列入行贿人员名单的。
(四)不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强边固防相关规定的,存在组织、参与、协助偷渡行为的。
(五)涉及宗教势力,组织、实施或者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长期无理上访或者组织煽动群众上访的。
(七)选举前拒绝作出竞职、履职、辞职承诺的,担任村干部期间不履职、不尽责的,长期不公开村务、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的。
(八)违反社会公德、违规大操大办、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九)存在非法占地、私搭乱建、毁林开荒等行为未整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
(十)长期外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具备履职条件的。
县级党委可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村干部任职资格负面清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实行村干部任职回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同一村“两委”班子任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实行村干部人选资格联审,村“两委”换届和村干部日常调整时,由乡镇党委对村“两委”人选资格进行初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统战、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进行联审,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员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村党组织书记调整选任前,乡镇党委与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召开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形成初步人选方案,书面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推荐人选。对推荐的人选,经人选资格联审后,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乡镇党委配合进行考察。组织考察后,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召开部务会会议研究提出任免意见,提请县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经任前公示,由乡镇党委办理任职手续,同步录入备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出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职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免去或者罢免其职务。县乡党委应保障村干部合理申辩权利。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为主线,以农村党建、乡村产业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治理、农村改革、乡村建设、城乡融合等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政治明白人、致富带头人为目标,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通过省级示范培训、市县重点培训、乡镇兜底培训,每年全覆盖轮训村干部,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村党组织书记每年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的集中培训;其他村干部每年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不得以工作会议代替集中轮训。
第二十四条通过专家讲授、实地培训、现场观摩相衔接,“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优化村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每期培训实操、实训、观摩、案例式教学课程不少于培训时间的50%。用好“云岭先锋”系列平台,开展经常性远程在线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加强乡镇党校建管用,按照有领导机构、有场地设施、有授课教师、有培训范围、有培训内容、有制度保障的要求,推进乡镇党校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党校教育培训基层党员干部的主阵地作用。
第二十六条持续推进村干部能力素质和学历水平提升行动,鼓励村干部、村级后备力量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教育。对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村干部,各级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奖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民主评议制,结合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村党组织督促指导村干部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提出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每年要办的实事,报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和群众公开承诺。村党组织书记每年应当向乡镇党委、本村党员大会述职,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应当向本村党员大会述职,其他村干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党员群众的评议。
第二十八条采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村干部考核工作,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绩效、奖惩、任用、评先评优直接挂钩。以乡镇为单位,按照不超过总数的20%分别确定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优秀”比例,不得相互挤占、平衡轮坐。村党组织书记的考核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制定考核办法并会同乡镇党委考核,其他村干部的考核由乡镇党委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考核结果分别向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不称职村干部调整制度,县级党委每年应当至少专题研究1次村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结合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定期分析研判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对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作风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调整。
第三十条建立乡镇纪委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提升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四议两公开”程序落实、工程项目建设、民生改善、政策落实等群众关注的重点事项和村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效能。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应当实现村党组织巡察工作全覆盖。
第三十一条建立并落实坐班值班制度,村干部应当到固定场所集中办公,实行每周工作例会制度,合理安排轮流坐班。周末和节假日应当安排人员值班,全天24小时有人值守。发生急、难、险、灾等情况应当及时到岗处置。
第三十二条建立并落实请销假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到岗,3天以内(含3天)的向乡镇挂村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向乡镇党委书面请假。其他村干部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3天以内(含3天)的向村党组织书记请假,3天以上的向乡镇挂村领导请假。村干部外出报备参照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规范村级报账工作,报销凭证一般应当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会签后,报乡镇领导审批。村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届中离任,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建立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档案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村干部档案由乡镇党委统一管理。建档(归档)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党籍材料、学历材料、履历材料、考察材料,奖励处分、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和工作实绩材料,“两代表一委员”登记表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村干部选拔任用前,应当对档案进行审核。
第七章 激励保障
第三十五条健全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收益为补充的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有效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岗位补贴+绩效补贴+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的结构性待遇保障政策。
(一)严格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按全省平均水平核定,每年调整1次。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村干部岗位补贴,实行按劳分配。通过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在县级整合各级各部门安排到村岗位的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按标准划拨到乡镇,由乡镇审批发放到村干部。对于兼任相关部门单设岗位的村干部,由其领取相应岗位补贴。
(三)村干部个人年度绩效补贴,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20%至100%核定,体现奖优罚劣,不搞平均分配。绩效补贴在基本报酬之外单列,不得从基本报酬中切块挤占。
(四)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办法。村干部个人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年度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各村具体奖励方案按“四议两公开”等民主议事程序确定,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及民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引导村干部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县财政给予定额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在职村干部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加大对村干部的关心关爱力度,为在职村干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安排体检。对生活困难、因工伤残村干部及因公殉职、牺牲村干部家属开展走访慰问,给予必要的帮助。对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可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八条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优秀村干部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为村干部参政议政、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第三十九条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常态化机制,注重从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十条重视发现和选树先进典型,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村干部参与“两优一先”和各级各类评先表彰。对于受表彰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并纳入村干部绩效考核。市县每年选树一批优秀村干部,省级定期开展云南省“百名好支书”评选,对选树为“百名好支书”的,自选树之日起至当届任期满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符合条件的优先选拔担任乡镇领导干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