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投入保障制度和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为破解乡村振兴人才制约瓶颈,条例提出,保障乡镇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当地县级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建立村干部任职年限与相关待遇挂钩激励增长机制;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其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扣除成本后可以用于人员薪酬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