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宗教委近日印发《关于抓党建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的若干意见》,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意见》明确,着力打造“抓党建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以边境地区为重点,到2024年,努力把16个州(市)、25个边境县(市)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市)、示范县(市);把全省29个民族自治县创建成为省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把110个沿边乡镇、374个沿边行政村创建成为各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突出需求导向,配强用好基层民族工作力量。乡镇(街道)要单独设立民族宗教专干,边境县(市)的乡镇可在规定职数内增配1名副书记,主抓统战、民族宗教等工作。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村级组织“大岗位制”设岗定责重要内容,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村(社区)应设1名民族宗教干事。
云南做实基础保障,助力民族地区镇村加快发展步伐。提升抓党建促产业发展、转移就业、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思想引领、文明生活“组织化”程度,深入推进集体经济强村工程,丰富拓展“国门党建”形式内容,推动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和“云岭先锋强边固防村”选树深度融合,加大项目资金倾斜投入力度,打造一批红色堡垒村、“一村一品”专业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