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11月25日,山西省人大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法治方式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的申报认定、体制机制、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问题。
山西现存古村落约3500处,登记建档1736处,中国传统村落550处,是北方地区传统村落数量最多、风貌最完整、集聚度最高、类型最丰富的省份。
《条例》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应对选址格局、传统建筑、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要素实施整体保护,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保持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延续性。
本着让“房子用起来、村子活起来、文化亮起来”的理念,《条例》提出将传统村落纳入旅游品牌战略,开展保护性旅游开发,适度有序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生态康养、文化创意等,建设乡居民宿和研学、康养旅游基地。并从补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注入保护性旅游开发等新业态、开展文化记忆传承活动、实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措施要求。
同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将保护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探索实施宅基地以旧换新或产权置换办法,建立传统村落活化利用运行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成立省级专家指导委员会,派驻专家进村开展技术服务,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库,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