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盘水市村寨规划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即将由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作为我省首个村寨规划的条例,该《条例》针对近年来在乡村建设中涌现的农户自建房无序、“种”房乱象频发、乡村公共基础设施滞后、传统民居文化丢失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在六盘水市诞生并非偶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曾专门印发督办六盘水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因为六盘水市村庄规划编制覆盖率仅为67%。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城乡规划“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中,也曾指出“六盘水市有些规划针对性不够强、前瞻性不够明晰、地方特色不够突出”。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也发现——
由于村寨规划缺失,农村自建房存在盲目贪高贪大、互相攀比等现象,浪费资源;村民大肆“种房”,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时缺乏法律依据;
村寨建设缺乏系统的规划安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传统民居文化丢失;
村寨规划编制乡镇不重视也不专业,规划内容不规范,实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对村寨规划与建设的作用不强;
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专门负责城乡规划的机构,使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工作职责不明确。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深入开展以及乡村振兴的起步,六盘水市乡村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制定村寨规划方面的法规,对于促进村寨规划的制定实施、实现村寨振兴尤为迫切和必要。”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以良法促善治。《条例》从制定与实施、服务与保障、监督与检查、促进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村寨规划做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村寨是指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编制村寨规划,编制村寨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行政村应当编制村域规划,行政村范围内30户以上的村寨应当在村域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居民点建设规划,30户以下的村寨可以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
编制规划要有哪些内容,《条例》也有详细的规定,村域规划应当明确发展定位、目标和规模,依据村域发展现状,确定村域人口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域各类空间。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村域规划,对农村建房及农房建设风貌等进行指引,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农村自建房频发的现象,《条例》规定,农村自建房实行一户一宅、退旧建新的原则,在取得新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旧宅基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旧宅基地的退出进行监督管理。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