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留言】
省长,您好。我是2010年毕业后到河北省参加大学生村官招考,到邯郸市馆陶县任大学生村官,工作时间为四年。如今国家出台学费补偿政策,其他省份也相继出台各省暂行管理办法,但我省尚未出台明确的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我们这种急需我省的政策落地开花,让我们这群人享受到国家的好福利。答复为盼!
答复意见:
已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你反映的问题。据反馈,根据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省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符合代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就业单位和原就读高校审核后,报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核定,代偿资金于申请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