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仍需审批
2012-08-31 12:00:00  来源:大学生村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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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一名大学生村官问:我村村民杨某父亲病逝后,留给他3间瓦房,现在杨某打算将3间瓦房拆掉,另盖一座小楼,却被村委会告知建房须经乡政府批准。杨某认为,房屋已由他继承取得,当然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自家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不需要审批,请问,杨某的想法正确吗?

  答:杨某认为父亲的房屋由他继承取得,他就有权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认识是错误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即使杨某是在继承父亲房屋的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也必须依法定程序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

责编: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