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肩挑”
2020-07-16 10:22:00  来源:长治日报  作者:吕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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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肩挑”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个职务由同一个人担任。党的十九大将“一肩挑”作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一肩挑”。全面推行“一肩挑”,对于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有序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已成为新时代农村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一肩挑”有利于加强党在农村的全面领导。长期以来,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村民认为多数村民选出的村委会主任应当比少数党员选出的村党组织书记更有权威。有的村委会主任仰仗自己的民选身份,挑战村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拒绝服从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在实用性较强的“一肩挑”制度下,村党组织书记可以依据其村委会主任身份实现对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使党组织的意图直接贯彻在村委会工作中,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也就通过“一肩挑”制度更好地融入到了村民自治运行中,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在农村的全面领导。

  “一肩挑”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也是在乡村治理中坚持村级党组织领导地位的重要保证。传统的村党组织书记主要是由乡镇党委任命,或者由乡镇党委推荐候选人,再由党员选举产生。这种方式容易造成村党组织书记唯上不唯下、严重脱离群众的问题,进而妨碍村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行“一肩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村党组织书记的产生方式,使普通村民在村党组织书记的选举中有了一定的话语权,能够更加密切地联系群众,把对上级负责与对村民负责有机结合起来。

  “一肩挑”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治的运行效率。在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任职的情况下,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往往难以协调,经常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两委扯皮”“对着干”现象。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行。推行“一肩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职务分设而导致的村“两委”之间矛盾和冲突,促进村“两委”关系的协调,避免出现因村“两委”之间相互推诿或争权夺利而导致村庄治理的失序状态,保证村民自治机制的有效运转。

  推行“一肩挑”,要抓好抓实三方面工作。

  一是依法组织实施,规范工作运作。在尊重法律、尊重人民群众选择的前提下,坚持依法办事,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确保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依法参选,公平竞争。同时,增强工作透明度,减少和消除地方宗派和家族势力影响,扩大选拔“一肩挑”村干部的视野,真正把优秀人才选拔到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岗位上。在选举模式上,尝试探索先选举村委会,对群众选举产生的党员村主任,经过党内选举程序,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实现加强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

  二是拓宽选拔渠道,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实行“一肩挑”,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要求更高,既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更要有适应市场竞争所必需的知识和实用技术。一方面,广开渠道,不拘一格培养选拔“一肩挑”人选。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培训,把致富能手、退役军人等培养成党员干部,把党员干部培养成致富能手。另一方面,重视年轻党员培养,加大发展年轻党员工作力度。把文化程度高、品质优秀、综合素质好的年轻人才吸纳到党组织中来,逐步培养成才,创建农村领导人才梯次培养选拔的新途径。

  三是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权力制衡。实行“一肩挑”的过程中要着力构建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对村“两委”班子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加强村级集体领导体制建设,村“两委”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建立严格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制度,凡是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四议两公开”通过后执行,防止个人说了算。同时,全面推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使村“两委”工作真正置于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责编: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