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了《关于在全区农村开展乡村振兴“一年一村一事”行动的意见》,意见指出,宁夏将从2020年开始在全区农村开展乡村振兴“一年一村一事”行动,以每年为每个行政村办一件实事的方式,推动解决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年一村一事”行动将遵循规划先行、自主自愿、民办公助、统筹兼顾、循序渐进五项原则。实行过程中要求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坚持规划先行;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群众自主决定所办实事。所办实事将由村集体决定、村民全面参与,政府给予指导和扶持,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开展“一年一村一事”行动,还将与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办理民生实事等已有项目工程计划相结合。
“一年一村一事”行动重点聚焦农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民生改善、农村改革七个方面。根据意见要求,各县区要提前谋划,结合各地实际,对各行政村存在的短板和困难,列出实事清单,提出年度目标任务。“一年一村一事”行动将实行区、市、县、乡、村五级清单管理。全区统一清单内容及管理模式,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底交账,逐一销号。对尚未脱贫摘帽的县区,暂不纳入“一年一村一事”行动计划,摘帽后即可纳入。
为确保“一年一村一事”行动干一件成一件,行动实施中,宁夏党委农办和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县(市、区)每年“一年一村一事”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排序,纳入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考核范围。各县(市、区)负责对辖区内各村“一年一村一事”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排序。评价结果将作为奖励的依据。自治区每年安排2000万元,对工作成效明显的400个行政村每村以奖代补5万元,奖补资金全部用于“一年一村一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