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为做好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工作,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发布《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细则》(以下简称《创业贷款细则》)。
《创业贷款细则》指出,本市(指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认定对象为申请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
其中,个人借款人 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在北京市内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期满未就业大学生村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免于提供反担保。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个人创业小额便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