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共话乡村“三治经”
2019-09-19 09:16:00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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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建强农村党组织队伍?怎样调动村民自治积极性?何以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水平?德治作用怎样发挥?在日前举办的全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乡村治理培训班上,来自全国各地的百余名学员边学边思,结合基层实情,聚焦探讨“真问题”,碰撞出诸多力促“自治、法治、德治”结合发力的“智慧火花”。

  提衣提领子,牵牛牵鼻子。要想办好农村的事,坚强的党组织和好的带头人至关重要。乡村治理头绪繁杂,工作面广,涉及部门多,而最终都需靠基层干部一一落实。研讨中,学员们一致认为,建强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工作队,是发挥农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关键,也是实践好“自治、法治、德治”治理体系的前提。

  围绕如何为党凝聚干事人才,各地学员纷纷献策。一方面,要多途径壮大党组织队伍。四川荣县学员吴文忠、河南济源市学员李泽萍建议,要打破以往城乡限制,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多渠道选派、招募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应届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等到村党组织任职。还有学员指出,要重视培养发展本村本土党员。广东连州市学员黄玉志认为,需把党员发展指标向农村倾斜,注重培养发展能力强、有技能的本村青年,以此培养村干部后备力量。

  另一方面,要为留住人才提供支持。湖北大冶市学员柯有义提出,要针对村庄工作中“人少事多”的现实,切实帮村干部“减负”,提高村干部工作效率,也让他们“干得长远”。新疆巩留县学员肖峰、江苏仪征市学员金晓东提出,要通过人才导向机制,培养农村工作者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形成爱才、惜才、重才的良好氛围。讨论中,一些学员还指出,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拓展就业空间、提供创新创业环境,以优美人居环境和广阔事业天地“留人”。

  村民自治是乡村善治的制度根基。一些学员反映,当前农村工作尚存在“政府干,群众看,最后群众还是不满意”的困局。如何破局?学员们基于丰富的“实战”经验,给出了解题良方。大家认为,一些村民之所以对村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根本原因是村民真实诉求难以得到满足。当农村工作真正切中群众利益,能够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也就不是难事。

  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自治,应以组织建设为抓手。湖北秭归县学员兰华锋建议,要坚持适度规模、合理划定自治单元,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划定自治小单元,方便群众就近参与。学员们认为,需搭建村民理事会等议事平台,同时注重选用乡贤能人担任调解员、监督员等自治骨干,让村民“自己事情自己议”,由“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变。

  另外,需创新工作方法,激发村民内在动力。河北石家庄市鹿泉区学员张贵军建议,首先应通过各种渠道,将财务状况、村中大事等村务信息定期或及时向村民公开,让他们及时了解村里的大事小情,掌握工作动态,以此增强村民的归属感,调动和激发他们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上海浦东新区学员顾连明认为,村“两委”班子要做好表率,带头做出样板,并挖掘发动一批热心村庄事务的志愿者带动示范,从而一点一点引导群众参与。

  法治是乡村善治的重要保障,就如何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学员们进行了热烈探讨。大家普遍反映,目前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仍有待补充,客观存在人员不足、专业素质不高等现实问题;个别法律落实不力,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普法宣传形式单一,许多地方满足于“刷刷标语、发发宣传页”,不接地气,效果欠佳。

  针对既有问题,学员们认为,基层法律人才队伍亟待夯实,需大力引导专业法律人才到农村服务。河南新密市学员李瑾瑜分享道,应探索建立“一村一警”工作机制,下沉并整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职权,以村为单位设立警务室,中心村的警务室亦可辐射服务周边村庄。河北任县学员贾峰建议,普法宣传不能搞“形式主义”,不应仅泛泛讲解法律条文,而应针对农村新变化,通过新媒体、情景剧等多种方式,以实际案例教育群众、警醒百姓。

  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亦要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中华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很多村庄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研讨中学员们一致认同,农村风俗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移风易俗急不得,必然是一项长期工作,“一刀切”“一堵了之”“快刀斩乱麻”等急功近利的工作方式往往适得其反。

  要想营造和谐有序的乡土社会氛围,树立并宣传榜样典型很重要。可开展“文明户”“好媳妇”“好婆婆”评选等群众乐意参与的活动,将真实可信、村民认可的身边典型“树起来”“宣传好”“用起来”。河南焦作市学员张宇恩、贵州纳雍县学员张露槐建议,要充分发挥好激励机制的“风向标”作用,让“好人得利”,方能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文明乡风营造的积极性。

  另外,讨论中一些学员强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落实一定要“合法”,应注意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规范村民行为,避免村规民约“走样变质”。此外,要及时总结移风易俗实践经验,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现实借鉴。

  

责编: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