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机制的通知》,旨在提高补贴标准,优化补贴机制,实现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从有到优”。
2015年广西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实现了这项补贴“从无到有”,此次完善实现了“从有到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突出重视基层、关爱基层的导向,在经济待遇上优先向乡镇干部倾斜,将激励政策变成“真金白银”,进一步丰富了自治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体系。
建立补贴标准逐步提高机制。针对“标准一定、多年不变”的问题,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增加到400元以上。同时建立补贴增长长效机制,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参照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周期,逐步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确保可持续增长。
实行补贴标准地域差异化机制。根据乡镇艰苦边远程度,设定400元、450元、500元三个补贴档次。各县(市、区)根据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工作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档次执行标准,引导和鼓励乡镇干部向艰苦边远地区合理流动。
建立向长期在乡镇工作人员倾斜的补贴机制。从今年起,累计领取乡镇工作补贴满5年(含)以上的,按所在乡镇标准的110%发放;累计满10(含)年以上的,按所在乡镇标准的130%发放;因各种原因中断领取乡镇工作补贴的,扣除中断时间,领取补贴年限可累计计算;跨乡镇交流的人员,补贴按调入地执行档次重新计发。按照新标准测算,在乡镇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最高可以领到每月650元的乡镇补贴,比工作时间短的多出250元,体现了鼓励干部扎根乡镇的导向。
完善补贴发放与干部在岗情况挂钩机制。明确调离或退休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因借调、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病事假等原因离开乡镇工作岗位连续满1个月以上的人员,从次月起暂停发放离岗期间乡镇工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