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新时期农业农村立法“升级版”
2019-11-28 15:15:00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衡爱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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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农业农村立法从“无法可依”到“良法善治”,为引领、规范和推动“三农”工作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面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加快乡村振兴立法步伐,书写农业农村立法工作新篇章。

  七十年来,农业农村立法硕果累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步探索阶段(1949年到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立法开始起步。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956年起,国家陆续出台《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推动农业合作化发展。这一时期的立法,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恢复和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体系形成阶段(1978年到2012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立法按下了快进键。一大批“三农”领域基础性法律法规都制定了出来。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农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措施。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将农机购置补贴法定化,农机行业发展迎来了“黄金十年”。

  三是全面提升阶段(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农业农村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及时健全完善涉及农业农村重要改革事项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规定国家保障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带动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意义重大。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把“三权分置”制度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写入法律,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总结七十年农业农村立法的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法律化;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四是坚持立足国情,合理借鉴国外经验。

  新时期农业农村领域最重要的立法工作就是要围绕乡村振兴促进法展开。如何做好乡村振兴立法工作?笔者建议如下:

  一要明确法律定位。乡村振兴促进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更是一部政治宣言,应当将其定位于一部明确指引新时代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法、一部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保障法、一部有力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促进法。在起草过程中突出政治性,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打造新时期农业农村立法的“升级版”。

  二要确定法律框架。紧扣振兴主题,紧紧围绕“五大振兴”,聚焦“振兴什么”和“如何振兴”等核心问题进行制度构建,对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组织建设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重塑城乡关系,设专章对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等做出规定;强化扶持保障,设专章加强要素保障,特别是对中央有明确要求的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理念和原则落地落实;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年度报告制度、督察制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压实地方责任。

  三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引导促进和刚性约束的关系;二是处理好立法的适应性和前瞻性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法治统一和地方创新的关系。

  

  

责编: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