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兴化市出台《兴化市村党组织书记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就村党组织书记退出的情形、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村党组织书记若存在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引领村级发展不力、抓班子带队伍力度不大、个人品行不佳等情形,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村集体经济发展停滞、群众反响强烈等,应及时予以调整退出。
《办法》明确,村党组织书记退出,可采取主动辞职、降职、劝退、免职等方式。主动辞职的,应向党(工)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应当辞职,但本人不主动辞职的,实施组织调整,由所在党(工)委予以降职、劝退或免职。同时,因班子结构调整、身体原因等非本人主观因素退职的,且符合退职村干部政策的,可享受相关待遇。
《办法》要求,村党组织书记退出时,党(工)委书记应与其本人开展谈心谈话,及时进行思想疏通。同时,党(工)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产生新的村党组织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