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每一分钱用在脱贫攻坚“刀刃上”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财政扶贫资金安全和精准使用,如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骗取、套取和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财政部门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强化违规管理使用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有效,是财政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此,《办法》以加强资金违规管理使用责任追究为着力点和突破口,针对当前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地问责开展情况,总结梳理了十种追责情形。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相关责任追究:1.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2.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3.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5.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6.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7.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8.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9.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10.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规定的上述情形,不论是哪一级财政部门,不论是哪一名干部,一旦触及,都要严格追责问责,决不讲特殊、搞例外。”上述负责人说。